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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公司账号为自己买新股 犯罪手法真新颖
2002年9月16日 07:10

东方网9月16日消息:一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,受企业委托从事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的工作,结果他却用单位账号为自己去购买新股,他犯的是贪污罪,还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?日前,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新犯罪类型的案件。

程某原是上海一家米业有限公司的职工,1999年5月受单位的委托,以机构账户名义在证券公司开设了“粮油市场”等4个资金账号,从事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等。1999年7月2日,程某以个人名义也在该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。

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,当年9月7日至2001年6月29日,“粮油市场”资金账户共认购新股11.4万股,程某随后出资15.88万余元“买”下了其中1.8万股,由程某请证券公司职员张某“帮忙”划转到程某的个人账户中。程某再将其中的1.7万股卖出,得款35.92万余元,从中赢利20.05万余元。另1000股未卖出,按照当时收盘价15.80元计算,得款1.56万余元。这样,程某共从这1.8万股股票中得利21.62万元。

检察院认为,程某利用职务便利,侵吞国有财产21.6万余元,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他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。

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华、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有明为程某辩护说,程某的犯罪行为属于近年来新的犯罪类型,他故意侵犯的是公司可能得到的利益,而不是非法直接占有公司财物,并且是通过个人投资15万余元后,承担经营风险,获取非法利益的,因此他的犯罪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。

目前,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。

编辑:曾静  来源:劳动报 作者:王德毓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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