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什么仇? 鸣什么冤?
选稿:上官贤  来源:东方网   作者:莫非     2004年7月14日 17:00
  
  这几天,龚建平又成了新闻人物。在各大网站的新闻点击榜上,“龚建平去世”已经成为热门新闻。

  驱使笔者写此文的原因,是笔者在众多的“龚建平新闻”中嗅出了一些怪味。

  龚建平何许人?中国“黑哨”队伍中的一员也。这位前国际级足球裁判因收受贿赂于2003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。龚建平随后上诉,当年3月28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裁定,驳回龚建平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在公布的证据中,有他收受浙江绿城足球队10万元贿赂的依据。而新华社记者方益波写的新闻中,龚建平收受的贿赂是37万元。

  今年7月11日9时15分,保外就医中的龚建平因肺炎在解放军304医院过世,时年43岁。有报道称,龚建平是因患血癌并感染肺炎医治无效去世的。早在去年10月,他就获准保外就医,在家接受治疗。

  一位正在服刑的犯人,因病去世,本不该成为新闻。由于此犯人曾经是一位新闻人物,如今因他的去世而成为新闻,这也不足为怪。令人奇怪的是,因龚建平的去世而生出来的种种怪论。

  其一是报仇论。龚建平之妻在有上千人参加的遗体告别仪式上居然大声疾呼:我会为你报仇的。我不知道这位犯人的遗孀要向谁复仇,复什么仇?是向司法机关复仇,还是向媒体复仇,还是向中国足协复仇,还是向球迷复仇?不得而知。奇怪的是,有媒体在对此情节作报道时居然用了“唏嘘不已”的词汇。

  其二是“可怜论”。龚建平去世后,媒体作了超乎寻常的大量报道。许多媒体在报道中对龚建平寄予了同情。其中包括两位当年披露黑哨事件的新华社记者。方益波在龚建平去世后随即发表了评论,评论中数次说到“对龚建平来说,他真是太可怜了”,“龚建平是一个非常可怜的牺牲品”。新华社的另一位反黑哨英雄、当年写出《黑哨》大作的杨明更是让人奇怪。以下是某媒体的报道原文:“杨明听到龚建平去世消息那天晚上迟迟睡不着,然后起身,给龚建平烧了炷香,求菩萨保佑他灵魂安息。那天,杨明又翻出了龚建平当初写下的那封忏悔信,‘我觉得他写的都是真心话,而不是随随便便因为害怕才写的那是真正的忏悔。平心而论,我没有害他,相反,在《黑哨》一书里还为他说了不少好话。他也讲过,希望大家读读杨明那本书。’杨明说自己失眠和烧香其实也并不是因为良心上特别不安,而是对一个生命如此消逝而悲伤,是因为龚建平实在是个值得同情和怜悯的悲剧人物。”

  其三是“奇案论”。“龚建平去世”新闻中被反复提及的是遗体告别会上的那幅对联:“人垂泪天降雨天人共悲旷世奇案皆知晓;卧花丛弃俗世众友相送早成倦。”有媒体引用了龚建平生前一位多年的裁判圈内好友说:“在足球圈的潜规则里,拿钱和吹黑哨不是一个概念,很多时候,拿钱也是裁判的无奈。”并引用了龚建平一位生前挚友的话:“建平生前是想在病情稳定、减刑之后,再将自己经历的委屈告知公众。”还引用了一位在场的女士的话:“请你们以后在写他的时候不要再写黑哨这个词了行吗?求你们了。”证据确凿的受贿案在媒体的报道中成了“奇案”,受贿成了“裁判的无奈”,因受贿被判刑被说成了“委屈”,而且用了那么多的佐证,为龚建平鸣冤。这真是奇了。

  笔者无意对龚建平作多少谴责,法律已经对他作了公正的判决,况且他人已经去世,案件已经了结。但我不同意新华社记者方益波的说法,他说:“让环境中的个别的人物去承担整个环境的问题所带来的恶果,这是不公平的。”这句话如果对其他人、其他事而言,有一定的道理。但就龚建平案而言,并不合适。因为法律对龚建平的判决,只是针对他自己受贿的部分事实,而与整个环境无关。龚建平接受了贿赂,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。何况解决整个环境的问题并不是法官的职责。

  媒体工作者是应该负有社会责任的,对社会上发生的新闻事件,在采写时必须站在客观、公正的立场,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,站在法律的立场,而不是有闻必录,更不该站在法律的对立面。就当年的反黑哨风暴而言,仅仅判了龚建平一人,结果确实令国人失望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龚建平的判决是“奇案”,也不意味着可以同情龚建平这位受到法律制裁的“黑哨”,更不意味着可以为他鸣冤报仇。

  但愿我们的公众媒体今后多一些明辨是非的报道,少一些误导读者的奇谈怪论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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